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
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2、客观方面不同。
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爆炸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3、主体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
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而爆炸罪由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形态上不同。
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爆炸罪由于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才能够成犯罪,因此,不可能出现未遂形态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