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缩短的规定是什么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互相考核、增进了解的特殊阶段,这种考核与了解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对等的,因此试用期一经设立,非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能由任何一方随意延长或缩短。当然,对于试用期的延长,除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外,还需要符合法律关于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对于不满六个月雇佣期限的,不得设置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雇佣期限最长设置一个月的试用期;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雇佣期限最长可设置三个月试用期;三年以上的合同期可以约定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当然,以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设置期限还将有新的规定。
二、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责任
1、超过法定部分无效
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时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法定的试用期限后仍然维系劳动关系的,将被视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进入正式劳动合同期,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期的标准获得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不得按试用期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2、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