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垄断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形式:
(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价格协议,也称为横向定价协议或者横向价格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2)限制数量协议限制数量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控制价格的行为。
(3)分割市场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也称为协议划分市场,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彼此之间竞争的行为。
(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在技术转让和设备买卖过程中,转让方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购买新设备的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协议联合抵制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协议,共同拒绝购买或者销售交易相对人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6)其它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同时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列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之外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