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通过办理《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
《通知》明确,可通过办理《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
适用对象:
1、对因父亲或母亲无户口,因母亲下落不明或有严重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核实母亲信息;
2、或系我省户籍人口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办理流程:
公安部门应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向四川省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亲子鉴定,公安部门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
适用对象:对能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流程:
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申请随母落户的,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意见书》落户
适用对象:对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随父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流程: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通过办理《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落户
适用对象:对无户口人员父母双亡或下落不明,由其他亲属抚养的;
办理流程:公安部门凭《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及抚养人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通过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落户
适用对象:因核查无户口人员是否为被拐卖人员或者涉及刑事案件等其他特殊因素;
办理流程: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和经公安厅批准的公安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可对无户口人员及其亲属DNA信息进行亲子鉴定;经报公安厅备案后,公安部门可根据鉴定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