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条件
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本人和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家庭户口迁入手续。
1、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在一次性缴款或办理首期银行按揭)。申请入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入户标准为:40至80平方米的,准予3人入户;81至100平方米的,准予4人入户;101平方米以上的,准予5人入户;
2、房屋转让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将其本人及其亲属户口迁出,在原房屋所登记的户口没有全部迁出前,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将其本人或其他人的户口迁入。属合资购买的成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的一个家庭迁入。
3、房屋所有权人和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以下的人员,不能单独迁入。购房前已出生尚未入户的小孩,必须在父母户籍地办理入户后或者父母户籍地派出所提供未入户证明才能办理购房入户。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
4、申请人与随迁人员关系相关证明。
三、办事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