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等。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