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我国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用人单位也应该保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该享受的相关待遇,具体如下:
1、享受规定期限的病假
所谓病假也就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是劳动者的休息治疗期限。病假期限长短由累积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决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了具体期限。
2、享受病假工资
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可以在病假期间得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3、合同自动延续至病假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保障劳动者在治疗疾病期间不去失去工作,还能从用人单位获得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