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不可以干预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非法干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法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1、采购方式变更情形
实践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这是变更采购方式的必备条件,但不是说符合以上情形的都应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具体情况还需结合采购项目自身需求特点决定。
2、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变更为单一来源的情形
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