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抬头开到“郑州市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市内调入郑州市内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三)市外人才引进
1. 在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且档案(干部档案)在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
1) 学历: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包括大专)。
2) 年龄:男50岁以下,女40以下。(依据郑州市养老保险办理及退休年限);
3) 必须单位人事科或者人事专员到现场办理。如果单位未设立人事科或人事专员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公章。
4) 引进人员在原档案所在地无劳动纠纷和其它违法行为。注:(郑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引进学历条件:中专学历,有中、高级职称也可;无2、3项条件)
2. 到郑州市创业人员,档案(干部档案)在外地,且档案(干部档案)在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
1) 学历: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包括大专)。
2)年龄:男50岁以下,女40以下。(依据郑州市养老保险办理及退休年限)
3)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或营业执照副本。
4)引进人员在原档案所在地无劳动纠纷和其它违法行为。
3. 档案(干部档案)在外地,户口是郑州市居民户口(不包含六县一区)。
1) 学历: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包括大专)。
2) 郑州市居民户口(不包含六县一区)。
3) 年龄:男50岁以下,女40以下。(依据郑州市养老保险办理及退休年限)
4) 引进人员在原档案所在地无劳动纠纷和其它违法行为。
(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1.郑州市区户口、具有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郑州市区户口、超过择业期且报到证无法改派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3.郑州市区户口、由郑州市教育局依据生源地政策签发报到证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4.35岁以内、未在郑州市区落户、超过择业期且报到证无法改派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