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是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外汇倾销才可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1、货币贬值的程度要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一国货币的对外贬值必然会引起货币对内也贬值,从而导致国内物价的上涨。
2、当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时,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就会回升到甚至超过原先的价格,即货币贬值前的价格,因而使外汇倾销不能实行。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当一国货币对外实行贬值时,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这就会使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不变,从而使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也保持不变,以致外汇倾销不能实现。
3、其他国家不同时采取另外的报复性措施。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报复性措施,那也会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从而抵销外汇倾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