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接待室、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其中接待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