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变更后产品怎样处理法律是没有规定的,由商标权人自行处理,但一般情况下会对产品外包装进行相应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一、变更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所以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变更。
第二、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第三、变更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第四、变更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变更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变更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