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长假期间工作的职工工资,北京市人社局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遗憾的是,该通知中加班工资并未区分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故根据该通知,无论采用何种工时制度,若未安排补休,均按日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职工在延长假期间休息的,应进行区分,其中1月31日和2月1日休息的,应按职工出勤对待,正常发放工资;2月2日休息的,属于正常休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亦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次,北京市人社局进一步明确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因此,疑似患病职工在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出勤对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