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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修订)(2017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 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 是指经依法登记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 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