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退货后,经营者退款给消费者的,签订的网购合同终止,合同是失效的,但因网购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此过程涉及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因运输费用负担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卖方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卖方代办托运。卖方为了促销,承诺包邮,邮费由卖方负担,或者买方在付款时预付邮费,然后卖方通过与专业化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手中,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
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卖方都对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会突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导致违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对物流公司享有追偿权。同时,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