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
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 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巿(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 5年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