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到窗口递交书式申请材料(驻行政中心窗口)→颁发证照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告知申请人等待部门审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次申请。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通知窗口办结,不予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后再次申请。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1)连山县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取得GSP认证证书后30日内提出申请;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4)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