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二条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一)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二)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
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三)总体接收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四)制定接管报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