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
1、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的证明文件;申请“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应符合《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