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焦作市市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享有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性用房的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二)申请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焦作市市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焦作市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4.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焦作市市区户籍并持有焦作市市区居住证(因今年首次要求,2018年申报可放宽至取得暂住登记凭证);
2.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3.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青年人才纳入保障范围,优先保障青年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初审通过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户调查核实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拟定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名单。
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核对后,组织各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核准结果反馈至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库。
(六)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整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库以及汇总名册,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备案。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