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23、24号窗口
二、办理地点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23、24号窗口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01?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
全文?全文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全文?《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全文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全文全文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路政许可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路政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通行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8目规定的路政许可可由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申请通行期限。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非完善路网的增设道口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前款规定的许可有效期限,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2017年)
七、增设、改造公路平交道口的路政许可条件(一)公路平交道口是指包括铁路与公路、其他城市道路与公路、路边店、加油站、工厂等在公路增设的交叉道口以及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等。
(二)许可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规定。
3.公路与公路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同一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4条;岔数多于4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5条。
(2)平面交叉的交叉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
公路集散
公路
一般值最小值
间距m20001000500500300
(4)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视距要求: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导视距(如图10.3.1所示),引导视距在数值上等于停车视距。引导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见下表:
设计速度(km/h)1008060403020
引道视距(m)16011075403020
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1070051002400700400200
(5)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应保证通视三角区的视距。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如图10.3.2-1所示)。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10.3.2-2所示)。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见下表:
设计速度(km/h)1008060403020
停车视距(m)16011075403020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250175115703535
4.公路与乡村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平面交叉以垂直相交为宜。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2)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直线长度应各不小于20m。
(3)交叉处公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4)平面交叉处应使驾驶者在距交叉20m处,能看到两侧二、三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范围内的汽车。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经常有履带耕作机械通行时,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路面、路肩应进行加固,且公路路基边缘外侧的乡村道路应各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固段。
5.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国道、省道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6.公路与沿线出入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交叉道口的交叉角因为直角或接近直角,交叉道口应设置公路的直线路段上,不准在设置超高的弯道上修建交叉道口。
(2)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少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一般不大于3%。
(3)交叉道口应有良好的视距,在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m范围内,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时,应保证视距。
(4)一般在桥头引导150m范围内,不准设置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
7.在路线交叉处,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有关的公路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道口标志、示警桩和标线。
8.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9.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
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1.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和推行路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或者提供书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7),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8);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权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为转交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