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微信群里造谣和传谣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对当理人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来说,网络平台服务商明知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但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就涉及“通知”和“明知”两个认定规则:
1、通知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必承担责任。
2、明知规则。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放任不管或置之不理,任凭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对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或名誉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