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服务中心二楼51,52,53号综合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经停。地图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的百度地图位置链接)。
二、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下载]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