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案件的追查活动和对赃物的正常追缴活动,而后者侵犯的仅仅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第二,行为对象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活动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分子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所得的毒品和赃物。
第三,主观方面的认识要素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但是前罪要求行为人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对象是赃物即可,而后罪要求行为人还必须明知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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