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55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1、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然后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最好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纳变更登记费用)。
6、然后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这一步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