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二、办理地点
阳城镇韩愈路28号,连江大道与韩愈路交汇处。阳山县综合社会服务中心一楼
三、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原件清晰完整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四、办理机构
阳山县水务局(三防办)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