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
(1)单位有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情形的,应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因合并、分立和改制等而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提供单位发生上述情况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同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在我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