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合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打拐”“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重在防范,在基层基础工作中,比较容易发现和制止这类犯罪,如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和婚姻登记部门等,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买卖人口现象的发生。在出租屋管理中,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案犯和事主大部分都居住在出租屋内,如果在日常管理中注意发现,也可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此外,要针对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的情况,加强对出租屋、发廊、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大扫除黄赌毒现象的力度。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主动协调计生、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到“打拐”“反拐”工作,形成反拐工作合力,进一步建立完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反拐工作成效。
(二)建立一支专业打拐队伍,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根据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情况来看,打拐工作的关键是要捣毁整个犯罪网络,而非专业的打拐队伍,由于工作任务繁忙,“打拐”工作往往“力不从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只能停留在解救妇女、抓获一、两个人贩子的层面,不能深入开展工作,打掉整个犯罪网络。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能够建立专业的打拐队伍,这些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还应适时组织研讨、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民警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能力,调动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确保“打拐”工作的连续性。
(三)加强经费保障,提高科技强警意识。由于拐卖人口犯罪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区域广,调查取证难,需要投入大量经费。虽然国家反拐工作计划要求政府将打拐经费列入预算,但各地落实情况不一,打拐专项经费难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的打击力度。如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打拐”工作力度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同时还要提高公安民警的科技意识和信息意识,充分认识信息化在打击犯罪实战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和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从根本扭转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被动局面。
(四)加大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和解救妇女儿童的工作情况,表明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决心,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做好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工作,让群众懂得收买妇女、儿童也是违法行为,提高他们抵制此类犯罪的自觉性,并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犯罪线索,主动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斗争,营造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社会氛围,促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始终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震慑下,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呈现出新动向、新特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侵害妇女儿童犯罪目的多样化。前些年,拐卖妇女儿童主要目的是为人妻,为人子。现在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演变为强迫妇女卖淫、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绑架拐骗儿童敲诈钱财,从中非法获利。
(二)犯罪分子多为跨省区流窜、结伙作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经常是外地犯罪分子和本地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形成一定的犯罪集团共同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其分工较为严密,物色、拐带、卖出都有专人负责,有些甚至是夫妻、弟兄等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的家族式拐卖妇女团伙,给打击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三)作案手段不断升级。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以打工、做生意为名诱骗受害人,或采取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暴力性明显增强。犯罪分子事先有组织、有预谋的选择对象,再实施犯罪,行动十分诡秘。
(四)被拐卖的妇女呈现低龄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被拐卖的妇女年龄大多在18-40岁左右,而近年来,被拐的妇女大多数在20岁以下,有的甚至还未满16周岁。这些被拐卖的少女往往涉世未深,多数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无人看管,在学校的学习成绩较差。
(五)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常常伴随其它恶性案件。犯罪分子为逼迫事主就范,常采取拘禁、殴打、强奸等暴力手段,许多被拐卖妇女儿童常常受到严重伤害甚至被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