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应征入伍登记表、军官证、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4、《随军报告审批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原件);
5、派出所出具的部队所在地详址证明(原件)。
6、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部队房管部门出具分房证明及派出所入住证明(入部队营房的提供)(原件);
10、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12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或部队营房申请入户。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