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