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已经注册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3)完成年度培训,考试合格。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乡村医生执业须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农村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凡是农村地区“撤村改居”后的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14年)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