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损毁即可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4.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