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28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