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1、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与受理。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
4、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填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5、完成结婚证的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查、检查,确认无误后,颁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