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二、法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条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七)受刑事处罚的;(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