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违法拆迁的,如果当事人对拆迁决定不服直接提起诉讼的,应该在拆迁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既没有协商达成协议,也没有经过裁决,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非法拆除,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以下三种救济方式: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征收人可以据此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裁决请求,对此裁决不服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因征收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以可以征收部门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征收人为被告。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征收人没有履行合法手续而强行拆除被征收的人的房屋,实际上是侵犯了不动产所有人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