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办理机构
韶关市武江区农业局
三、办理时限
18(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