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我国,证券发行者主要包括:
1、政府。如发行的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等,统称为国债;
2、股份有限公司。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股票,有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发行的债券为公司债券;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为金融债券;
4、企业、非股份制公司制的企业。发行的主要是企业债券。
证券发行,有的是在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的,称直接发行。但更多的是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的,即证券发行是由发行者、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进行的,称为间接发行或委托发行。
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