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设银行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
2、建设银行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3、中国银行借款学生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经办银行直接从借款学生在该行开立的帐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4、借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等情况,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首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再办理报退手续。如借款学生家庭经济确属困难无力归还,申请学校代为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者,须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学生处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再由本人(特殊情况可由家长代办)与学校签署《协议书,本人证件(如结业证、肄业证等)由学校保管,待还清学校款项后再发给本人;
5、借款学生如办理休学手续,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休学申请表,学校签署意见,与贷款银行协商同意后,再办理休学相关手续。休学期间贷款利息完全自付。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1日起恢复贴息。如休学期间出现欠息违约现象,按照停止贷款处理,且必须偿还已发放贷款本息后方能复学。
6、借款学生如办理延修手续,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修申请表,承诺延修期间遵守借款合同规定,不出现违约现象;承诺延修结束前主动联系学校,在学校的协助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违反承诺,学校有权不予为其办理毕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