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优惠政策
1.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 相关法律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