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收养登记机关管辖权内。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子女,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送养人可以是下列公民、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办理机构
红桥区民政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天津市国内居民收养(解除)登记程序(试行)》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qqzwfw.tj.gov.cn/)
四、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