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底说起。当时,张某在广东从他人处了解到了一门“生财之道”——在学会了网上贩卖气枪零部件赚钱的方法后,便邀约李某一起,开始在互联网上贩卖气枪零部件。根据网上学到的办法,张、李二人随即通过店名为“shdq126”的淘宝网店开始代卖。
眼看“生意”有钱赚,同年9月底,张、李及其妻子三人便一起回到了黔江,并在黔江区城东街道某居民点租了一套房子,并配备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专门从网上低价购进气枪零部件后,再在店名为“shdq126”、“奔驰pcp”、“搞指甲”、“爱上55881”、“黔江淘九九”、“瘦壳叮铛”等淘宝网店上贩卖牟利。
同年10月底,张某的妻子也从外地回到黔江,加入了“卖枪”的队伍,参与买卖、邮寄气枪零部件。
随着“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几人的“生意”也越做越红火。至2014年6月20日,在1年左右的时间里,4人就共计贩卖气枪零部件5000多件,获利40余万元。根据约定,所得赃款由4人平分。同年6月20日,济人因分赃问题产生矛盾,随后便各自“开店”,分开贩卖。
然而,让他们怎么也没料到的是,就在“挣大钱”的美梦眼看就要实现时,4人却被公安机关查获。
7月12日,侦查人员在张力、李某的租房处查获未售的气枪零部件532个以及快递单等物品,在另一租房处查获气枪零部件258个以及快递单等物品。同一天,张某,李李某被办案民警抓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案扣押的零部件均为枪支零件。
重庆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4人提起公诉。
随后,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黄某(张某妻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黄某(张某妻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李某二人妻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张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李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李某妻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黄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禁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由于枪支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涉枪案件均属于大案,要在24小时之内向上级汇报。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涉枪犯罪一律要处以重罚,私藏枪支、贩卖走私枪支、持枪犯罪等都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之一,不管用何种形式贩卖枪支弹药,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电池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塑料子弹(俗称BB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官解析,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涉枪的罪名较多,例如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贩卖走私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等,这种利用网络贩卖枪支、让枪支流向社会和不法分子,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的行为,显然属于重点打击对象。因此,上述4人因“爱财但取之无道”而锒铛入狱,这个结果是必然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