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六类学生(全日制学生,不含自考或成人教育类学生):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二)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四)残疾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六)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在蓉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或特殊教育院校的职业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工作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从2018届(含)起,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800元/人调整为12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重复享受。
(一)毕业学年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自愿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由各院校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公示时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不得公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首次申报或再次申报中涉及院校信息有变动的,需进行系统备案(备案表格式参照附件1)。
(二)各院校应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毕业年度的上一年10月底之前,将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院校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局,过期不再受理(2018届毕业生的补贴申请时间应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同一院校有多个校区且分处不同区(市)县的,由各校区所在区(市)县就业局受理。
(三)申请材料。
1.公示材料;
2.《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院校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1);
3.《成都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届)》(附件2);
4.《成都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届)》(附件3);
5.《成都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明细表( 届)》(附件4);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7.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查询资助管理系统后出具的证明原件;残疾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查询资助管理系统后出具的证明原件。(以上材料的有效期应均为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学校经办部门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在蓉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在申报求职创业补贴时,还需报送院校下一届毕业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或特殊教育院校的职业教育类学生全部人员花名册到区(市)县就业局备案。
(四)各区(市)县就业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利用信息系统开展复审,复审完成后送区(市)县人社部门核准,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补贴人数和资金,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院校,由各院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学生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求职创业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