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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