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存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等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在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关联交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如优质资产置换负资产、购买负债等。
2、控股股东操作公司对外担保。
3、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货款。
4、以公司债权抵充大股东的债务。
5、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掠夺公司利润。如低价或高价向关联公司出售或购买原材料等。
6、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
当公司小股东认为关联交易损害了自身利益、公司利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追偿:
1、依法行使知情权,积极向法院诉讼追偿。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或撤销公司决议,据并《公司法》第22、151、153条的规定要求与会的股东、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保底止损的手段,但实践中,出现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后,往往会要求通过其他诉讼处理处理纠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