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罪司法解释是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盗掘古墓等妨害文物管理的刑事犯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特征,也就是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第6章第4节的规定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毁损文物、毁损名胜古迹;
(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
(3)倒卖文物;
(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
(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
(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
虽然从总体上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罪侵害的对象是文物,但也包括并非《文物法》上列为“文物”的国有档案。所谓文物,依据《文物管理法》第2条之规定,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属于文物的范畴。关于国有档案,则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