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意见(洪府厅发[2003]17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精神
办理对象居民
办理条件1、夫妻因一方在国外长期居住而分居3年以上,其配偶在国内有常住户口且常住国内的。2、年龄不满16周岁,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国内有常住户口并常住国内的。3、年龄60周岁以上,本人或国内亲属能够解决住房和赡养等生活问题的。4、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回国定居的特殊情形。
申办材料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程序1、出生在国外且国内没有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出国被注销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向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填写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省公安厅审核批准后,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3、申请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地或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窗口”民警必须当场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330200
联系方式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监督电话079185727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