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被认定为作弊后,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考试作弊可能是会被判刑的。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便规定了数种考试作弊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中,如果有组织考试作弊的、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关国家考试中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相关国家考试考试的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会涉嫌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等相关刑罚。
值得注意一点的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适用范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条中的法律应做广义的解释,即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考试的法律规定,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性条例、单行条例关于考试的法律规定。关于国家考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央部委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的相关考试应算作国家考试,像上面案例中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还包括省级政府组织的相关考试也属于国家考试,譬如每年各省政府组织的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