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85901066
1.35周岁以下(含)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5、需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提交在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
1、受理
2、办结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20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D10、D11窗口,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