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参团赴台旅游的,可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L)》。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2、符合以下条件(暂)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1)60周岁(含)以上(暂)居住在本市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2)未满60周岁(暂)居住在本市6个月(含)以上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L)》。(3)(暂)居住在本市1年(含)以上的广东省内异地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L)》。3、暂住在本市的华侨。
二、办理时限
7(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中国护照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提交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需出具委托书
本委托人需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由单位代办的,需提交单位公函。
由单位代办的,需交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本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